祛斑变毁容,一女子在大翠屏咸熙街美容院被“涂”假冒产品

2018年06月16日 12:40    相关标签:去太田痣

对不少女孩纸来说,

容貌和身材无疑是蕞重要的几件大事。

总想变得更好,

成为精致的时尚girl。

整容, 开始成为了变美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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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宜宾的王女士却在变美的路却上扎了心,

遭遇假冒伪劣产品

结果,“整容”变毁容

!!! 

 接下来,

小编就给大家讲述下王女士扎心的经历 

案由

2015年9月17日,王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咸熙街某美容院就其面部太田痣(色素沉着)美容治疗事宜进行咨询。

某美容院业主梁某某及与其有化妆品业务往来的白某某一起予以接待洽谈。

双方达成使用白某某推荐的“百草珍研”产品对原告的面部太田痣进行美容治疗。

百草珍研,真有那么神奇?能消灭各种斑???

在王某某预付10000元定金后,白某某、梁某某先后用“百草珍研”产品对王某某进行了第壹次美容治疗。

10月16日,王某某与某美容院及梁某某签订《百草珍研特效祛斑、祛痘协议书》。

约定:祛斑有效范围为雀斑、黄褐斑、真皮斑、皮肤粗糙、黄、黑、暗等,快速祛斑需集中时间连续在甲方美容院内操作,慢速祛斑要完全按照甲方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方法由乙方自行带回家操作使用,祛斑费用为20000元,承诺无效退款。

协议签订后,由梁某某用“百草珍研”产品对王某某进行第二次美容治疗。

2015年11月

王某某去某美容院进行第三次治疗时,反映治疗部位有脱皮、红肿、发痒的情况,且有疤痕形成,梁某某即叫原告恢复一下再去治疗。

2015年12月

王某某再去被告某美容院时,梁某某将王某某带到成都白某某开办四川某中医药美容公司,仍由梁某某对王某某进行美容治疗。

2016年1月12日

王某某在支付余款10000元后,梁某某向原告出具一张20000元的收款收据。因王某某治疗部位起疤痕,梁某某、白某某就没继续使用“百草珍研”产品为原告治疗。

2016年2月29日

四川某中医药美容公司(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白某某与王某某(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由甲方对乙方脸上疤痕继续治疗,所需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此后因王某某先后在四川某中医药美容公司、华西医院、北京等地治疗,均无效果。

随后,王某某向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要求查明二被告的产品。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

2017年4月5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协查答复函》,核实白某某、梁某某为王某某使用“百草珍研”产品为假冒产品。

鉴 定 结 果

2017年4月28日,王某某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对其面部损害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其面部瘢痕形成与在宜宾市翠屏区咸熙街某美容院行“百草珍研”特效祛斑处理有因果关系,为九级伤残。

 诉 至 法 院

2017年6月,王某某将白某某、梁某某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惩罚性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40880元。

判  决

白某某、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支付王某某人身损害各项赔偿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计417780元。

法官

说法

被告某美容院将被告白某某提供的“百草珍妍”美容产品以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王某某,并共同使用该美容产品为原告王某某治疗并造成其九级伤残。

经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二被告提供并出售的“百草珍妍” 美容产品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且二被告未说明该美容产品的来源,视为二被告明知该美容产品系假冒产品而仍然予以销售并用于对原告的美容治疗。

二被告作为该假冒产品的提供者、销售者及共同使用该产品对原告进行美容治疗者,应对蕞终造成原告王某某九级伤残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看完了这篇文章后,小编想告诉各位求美者,其实医美整形行业内的潜规则很多,真与假、专业与非专业真的要抉择好!变美和毁容有可能就在一个决策之间…文章内也不便多说…想知道如何分辨是不是选择的医院和医生是正规的,大家可以点击“在线咨询”,小编再和大家详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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